一、法條原文
第九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上市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分配現金股利。
二、如何正確理解《證券法》規(guī)定強制現金分紅
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形式可以分為現金股利、財產股利、負債股利和股票股利四種。其中,現金股利是以現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形式,其源于上市公司的凈利潤。
在新法施行后,有關現金股利分配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將成為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必備條款。上市公司股東相較于以往而言將獲得明確的現金股利分配的投資預期。
所謂盈余是指上市公司以當年的稅后利潤為基準,通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及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的余額。
過度的股利支付也使得公司在遇到良好的投資項目時沒有足夠的現金進行投資,從而失去投資的機會而不能獲得相應的收益,導致公司無法發(fā)展壯大。
